1:一级事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对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并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一级事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3:一级事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对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4:一级事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施的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四)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施的。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一级事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对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处罚
执法依据:《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五)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
6:一级事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对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处罚
执法依据:《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六)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
7:一级事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对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处罚365在线体育_365bet线路检测_365bet足球投注网站
执法依据:《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七)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有关摊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8:一级事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任区的容貌与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一级事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10:一级事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11:一级事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对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撒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三)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撒的。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抛洒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2:一级事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对临街施工不设护栏、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四)临街施工不设护栏、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
13:一级事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对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处罚
执法依据:《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五)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
14:一级事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对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六)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15:一级事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
16:一级事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
17:一级事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