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3、申请条件:
a.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该工程项目的政府审批文件。
b有确保工程或者作业不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专家的评审意见。
c.具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
4、办理材料:
a.建设单位要求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方案书.
b.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c.文物专家组评审意见书。
5、联系电话:0943-2151700
6、办理流程:提交申请材料。
7、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