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流动人口居住地派出所
二、流动人口登记受理条件: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动的,居住登记申报人应当自发现登记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动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或变更登记。
三、流动人口登记受理流程:
(一)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籍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服务处所、受教育状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未满16周岁的随行人员等内容。
(二)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的人员,由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三)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按照患者住院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四)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其寄宿的单位在入学时进行登记。
(五)对求助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由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六)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并在1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七)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10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八)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10日内,将流动人口登记信息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四、流动人口登记所需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户口簿、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