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二、收养登记条件: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姓氏姓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随父(母)申报收养登记。可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三、关于收养登记流程:
(一)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向该机构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申报户口登记。
(二)对非亲生子女(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四、关于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一)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机构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三)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四)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五)对非亲生子女(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五、收养登记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工本费
收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