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二、居住证申领条件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动的,居住登记申报人应当自发现登记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动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或变更登记。
三、关于居住证申领受理流程
(一)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二)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四、关于居住证申领所需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五、居住证办证时限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符合申领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偏远地区可延长至20日;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六、关居住证工本费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