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依据
1、《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牌匾设置与规格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各种牌匾和广告的文字要规范。设置橱窗和贴挂宣传品,外型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内容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指定位置、时间设置或悬挂,并要定期维修、油饰或按时拆除。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申请资料
1、申请表、承诺书(安全、资料真实)
2、广告、站牌、宣传栏等设施设置效果图(左中右夜)
3、位置示意图
4、营业执照(内部核验)
5、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6、经营场所证明、房东身份证
7、授权书或合同(连锁经营)
8、安全责任书、施工资质、施工方案、(大型户外广告)
三、申请条件
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四、审批流程
1、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并列明需补正材料清单;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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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评审勘验股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
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