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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试点领域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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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2-08-16 来源:
         朔区教工20227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乡镇中心校,民办学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365在线体育_365bet线路检测_365bet足球投注网站教育工作委员会

        2022年816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和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持续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按照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建设高质量教育强区的要求、打造“四有”好教师队伍的标准,重点聚焦教师从教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热点难点问题,大力荡涤教育系统的不正之风,努力构建清明政风、清净校风、清正教风、清新学风的优良教育生态。现结合我区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认真学习省市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题警示教育会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认真践行“三摒弃三纠治”,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严守纪律底线,强化规矩意识,构建制度严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有序发展的教育格局。

        二、遵循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聚焦存在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聚焦问题产生的根源,标本兼治,精准施策,着力抓好补短板工作。

        2.坚持以上率下。区教育局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各学校书记、校长要层层带头,上级做给下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带头端正态度,带头查摆问题,带头整改落实。

        3.坚持实事求是。紧扣中心工作,紧盯实际问题,紧密联系实际,认真查找问题,不搞花架子,不搞表面文章,严禁形式主义,确保工作有方向、有重点、有实效。

        三、目标任务

        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与创建“清廉学校”要求紧密结合,聚焦开学季和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三节一季”重要时间节点,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转作风、治歪风、树新风,着力打造一支“品行端、作风正、业务精、口碑好”的教师队伍,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四、整治内容

        重点聚焦教师从教行为与金钱利益挂钩和违背职业道德的问题,明确“十严禁”,严肃“十不得”,确保全区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十严禁”

        1.严禁在教师调动、班主任选用、科任教师搭配、教师职称评定等方面,有不公平、不公正或与金钱挂钩的现象。

        2.严禁在招生、择校、分班、调座位等方面,有违规招生、超标收费、金钱分班、人情择座等行为。

        3.严禁学校、班级、教师在订资料、买试卷、推荐书籍、课后服务中,有利益输送行为。

        4.严禁在职教师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变相有偿补课,举办、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培训辅导等行为。

        5.严禁违规收送学生及家长名贵特产、土特产、礼品礼金,包括通过网购、电子礼品卡、电子红包等衍生工具收送礼品礼金。

        6.严禁公款吃喝、超标准接待、违规接受家长学生和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违规吃喝问题。

        7.严禁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家长和管理服务对象等旅游安排活动。

        8.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和高档娱乐健身活动场所。

        9.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生日宴、满月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谢师宴等事宜借机敛财。

        10.严禁巧立名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二)“十不得”

        1.不得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谩骂学生等行为。

        2.不得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和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3.不得有无故缺岗缺课、长期不到岗等行为

        4.不得有上班期间炒股、玩游戏、看视频、网购、饮酒上岗等行为

        5.不得有衣冠不整、奇装异服、污言秽语、举止不文明等有损教师形象等行为。

        6.不得有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损毁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等违法规行为。

        7.不得有违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课上课下、校内校外反党、反社会主义、反马克思主义的言论,在意识形态领域有界踩线行为。

        8.不得在内有传播宗教思想和言论等行为。

        9.不得有选用境外课程教材,自主编写校本教材违背政治方向价值导向、传统文化、审美习惯等行为

        10.不得有参加邪教活动、涉黑涉恶、涉黄赌毒等行为。

        五、方法步骤

        2022年8月中旬到10月中旬,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规范教师从教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一)学习动员阶段(2022年8月中旬)。区教育局于2022年8月中旬组织召开全区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动员部署,会后各学校要分别召开动员大会,高位启动,广泛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开学前,各学校要通过领导讲学、干部引学、个人自学、集体研学、案例警学等途径,深入开展师德师风、法律法规纪律条例等相关内容的学习活动

        (二)查摆问题阶段(2022年8月下旬)。学校和教师要对照“十严禁”“十不得”,刀刃向内找问题,切实把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准、找全、找细。要聚焦问题补短板,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深挖根源症结,制定改进措施。

        (三严肃查处阶段(2022年9一是广泛告知。“三节一”期间各学校学校门口张贴《告家长的一封信》,教育引导广大家长自觉摒弃请客送礼行为,同时要畅通监督渠道,广泛接受学生、家长、纪检媒体、社会的监督二是真督实查区教育局要定不定时开展明察暗访,深入校园查,蹲点校门查,跟踪家门走访家长查,询问学生查,切实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三是严肃处理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对出的问题凡态度端正整改到位不予追究,若置若罔闻、敷衍应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严肃追究学校主责任,坚决做到以案为鉴、以案明纪。

        (四整改提升阶段2022年10上旬至中旬)。各学校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工作交流会,逐步建立健全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的长效机制,切实用机制固化行动成果,把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到新的水平。区教育局要对全系统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梳理提炼行动成果和有益经验,并做好推广深化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作为今年秋季开学前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区教育局牵头总抓,既要抓好自身内部整治,又要统筹推动、督促指导好学校的整治工作。各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本单位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扎实开展。

        (二接受群众监督。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成效的根本标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开通热线电话、设立信箱邮箱、关注网民留言平台、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多渠道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主动邀请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接受群众全程监督,及时通报进展成效。

        (三营造舆论氛围。各学校要充分利用本单位的党建和宣传阵地,通过“小手拉大手”“致家长的一封信”等方式,强化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大力宣传“清风传家”“廉洁齐家”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家长勇于革除陋习,自觉抵制摒弃请客送礼的歪风,争做良好家风的践行者,争当创建清廉家庭的表率。

        (四注重统筹兼顾。开学前,各学校重点推行阳光编班,主动分班方案、分班方式、分班过程、分班结果,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媒体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开学后,要着力做好教育教学疫情防控、校园安全课后服务等各方面工作,结合创“清廉学校”“文明校园”要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贯穿于清除教育积弊各方面、全过程,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附件:1.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

        行为的规定

        2.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附件1:

         

        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

        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学校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规定,切实负起管理和监督职责。广大教师要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

         

        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在招生、考试、推优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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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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