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表;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应提供其关系证明);
(四)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还应当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居住证明;
(五)有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出具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及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存折复印件;
(六)没有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提供失业证及有无领取失业金的证明;
(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近期疾病证明书,如果证明书为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及医生签名;
(八)户主及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的,应当提交与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的推荐就业承诺书;
(九)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申报说明及承诺书;
(十)申请人家庭成员为未成年的或已成年仍在校学习的,应提供学校的证明及学生证复印件;
(十一)残疾人应出示残疾人证或者街道劳动管理机构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十三)有房产的,需提供购房证明;租房的,要提供租房合同;
(十四)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的家庭情况调查证明;
(十五) 银行活期账号复印件;
(十六) 其它需提供的材料。